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竊占案之二:刑案中援引民事判決,委託人無罪確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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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先生為某社區管委會的副主委。

    某次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決議,將社區圍牆拆除、欄杆外移到圍牆位置,

    沒想到竟被反對該決議的社區住戶控告毀損圍牆及竊占土地,

    檢察官也將L先生以竊占罪起訴。

     

    L先生一審審理時委託任孝祥律師辯護,已獲得無罪判決,

    然而檢察官不服,提起上訴,案件就進入二審。L先生仍繼續委託任律師辯護。

     

    二審審理前,

    任律師已經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相關實務見解研究了一番。

    發現最高法院早就有判決指出,若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過程不合法,應該類推適用民法的規定,在三個月內訴請撤銷。

     

    二審審理時,不出所料,

    檢察官大致是說,有證人說開會當天沒有實質討論議案、沒有合法做成決議,

    所以L先生仍構成竊占罪云云。

     

    任律師答辯時,則洋洋灑灑地講了三點:

    第一,一審法院總共傳喚了九位證人,其中六位說當天有作成合法決議,另外三位證詞互相矛盾,自然是六位證人的說法較為可信。

    第二,檢察官在毀損案做出不起訴處分,理由也是當天有作成合法決議,怎麼在竊占案又改變說法,說當天沒有決議?明明就是同一天、同一項議案的決議。

    第三,就算告訴人認為當天決議的過程有瑕疵,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,也必須在決議後三個月內提起民事訴訟請法院撤銷。但告訴人都沒有提出。現在決議都已經作成三年,已經不能撤銷了,才來提起刑事告訴,這樣合理嗎?顯然不合理。

    既然L先生是依據當時合法有效、未被撤銷、且現在也已經不能撤銷的會議決議,執行拆牆及外移欄杆的任務,當然不構成犯罪,請求法院維持無罪判決,駁回檢察官的上訴。

     

    後來,不出所料,二審法院完全接受了任律師的答辯,駁回檢察官的上訴。

    L先生無罪確定。恭喜L先生!

     

    (竊占案,高等法院刑事庭,宣判日期:2019.12.17.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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