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竊占案:精彩刑事辯護,委託人獲得無罪判決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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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先生為某社區管委會的副主委。

    某次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,將社區圍牆拆除、欄杆外移到圍牆位置,

    沒想到竟被反對該決議的社區住戶,控告毀損圍牆及竊占土地。

     

    L先生在偵查中雖有委託律師辯護,

    卻未能成功說服檢察官,檢察官仍將他以竊占罪起訴。

     

    一審打到一半時,任孝祥律師接手進行本案的辯護。

    詳閱卷宗後,擬定了本次的戰略:

    一是證人即其他住戶的證詞。

    二是檢察官自己就毀損案的不起訴處分。

     

    證人即其他住戶的證詞就不用多說了。

    任律師透過法庭交互詰問的過程,

    確立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確有決議拆除圍牆、將欄杆外移的事實。

    因此主張L先生僅是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,不構成竊占罪。

     

    更有利的則是檢察官就毀損案所作的不起訴書。

    任律師在開庭時,拿出毀損案的不起訴書,強力主張說:

    檢察官自己也認為,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確有於某年某月某日開會決議拆除圍牆,

    L先生也是為了執行該決議而拆除圍牆,所以拆除圍牆不構成毀損罪。

    那麼,同年、同月、同日、同一時間、同一批人、同一個地點、同一個議案中,

    區分所有權人也作成了欄杆外移的決議,為什麼檢察官又認為欄杆外移構成竊占罪呢?

     

    後來一審法院採納了任律師幫當事人做的抗辯,

    認定區分所有權人確有開會作成決議,決議拆牆及將欄杆外推。

    L先生既然是依管委會決議而行為,自然不成立竊占罪,

    因此,判決L先生無罪,恭喜L先生!

     

    (竊占案,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,宣判日期:2019.5.1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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