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扶養費案之三:成功抗辯,將返還代墊扶養費金額由300多萬元降至60多萬元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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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先生為基層員工。

    他和前妻在多年前離婚,未成年子女由前妻單獨監護。

    他原本以為,雙方生活已各自步上軌道,

    沒想到某天卻突然收到對方的家事起訴狀。

     

    前妻主張,多年來都是她獨自負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開銷,

    因此向法院請求L先生返還她代墊的子女扶養費300多萬元,

    並要求L先生之後按月給付扶養費13000元,至未成年子女成年。

     

    對L先生來說,這項突然的請求,實在是難以承受的經濟負擔。

    因此,他在朋友介紹下,委託任孝祥律師處理本案。

     

    任律師接受委任後,逐一檢視對方提出的各項主張與證據,

    並在訴訟中提出多項答辯。

     

    首先,任律師整理出L先生多年來匯款給對方的匯款紀錄,

    證明L先生有支付過相當的子女扶養費,並非如對方說的毫無付出。

     

    再者,任律師也逐一檢視對方主張的各項支出,

    發現對方主張的多項支出都欠缺單據佐證,

    也有許多費用並非扶養子女所必要,因此具狀詳述其不合理之處。

     

    此外,任律師也進一步確認,

    對方曾申請並領取政府的補助款,

    主張該等補助應該扣除,不能重複向L先生請求。

     

    除了過去代墊扶養費的金額外,

    任律師這邊對於未來每月應給付的扶養費金額,也據理力爭。

     

    對方以「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」為基準,

    請求L先生按月支付13000元,至未成年子女成年。

    任律師則向法院說明,本案情形不適合套用該標準,

    並提出較符合雙方經濟能力及子女實際需求的計算方式。

     

    最終,法院採納了我方多項主張,判決L先生僅需返還60多萬元,

    並將每月扶養費酌定為9500元。

    相較於對方起訴時請求的300多萬元及每月13000元,

    這的確大幅減輕了L先生的經濟負擔。

    恭喜L先生!

     

    (返還代墊扶養費案,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,裁定日期:2026.04.23.)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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