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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禍案:告知風險,促成和解。委託人獲得公訴不受理判決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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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W先生為租賃車駕駛。

    L先生為停車場收費員。

     

    某天,W先生開車從停車場離開時,疑似不慎壓到L先生的腳,

    致L先生腳部受有挫傷等傷害。

     

    W先生原先不認為自己有撞到人,拒絕認罪、也沒有跟L先生和解,

    於是被地檢署檢察官依照過失傷害罪起訴。

     

    任律師擔任W先生的一審辯護人,至法院閱卷後發現,

    L先生在案發後不久就有去醫院急診,且有提出足部受傷的診斷證明書,

    甚至醫院函文也說L先生就診當天傷處有肉眼可見的輪胎痕跡,不太可能有假。

     

    任律師此時決定誠實告知W先生繼續訴訟下去的風險,

    建議W先生和對方洽談和解,爭取對方撤回告訴。

    經過一番溝通以及法律分析後,W先生同意認罪,並盡力和L先生和解。

     

    開庭當天,雙方和解成立。

    W先生賠償L先生的損害,L先生當庭撤回告訴,並簽署撤回告訴狀。

    W先生因此獲得公訴不受理判決,不用繳納罰金,不會留有刑案紀錄,

    日後也不用再繼續和L先生打民事官司。

    且賠償款部分,W先生的保險公司也表示會盡量理賠。

    結局可以說是皆大歡喜。

     

    因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,

    所以和解、撤告後兩天,法院就作成公訴不受理的判決。

    恭喜W先生!

     

    (車禍案,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,判決日期:2024.4.26.)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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