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禍案:告知風險,促成和解。委託人獲得公訴不受理判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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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先生為租賃車駕駛。
L先生為停車場收費員。
某天,W先生開車從停車場離開時,疑似不慎壓到L先生的腳,
致L先生腳部受有挫傷等傷害。
W先生原先不認為自己有撞到人,拒絕認罪、也沒有跟L先生和解,
於是被地檢署檢察官依照過失傷害罪起訴。
任律師擔任W先生的一審辯護人,至法院閱卷後發現,
L先生在案發後不久就有去醫院急診,且有提出足部受傷的診斷證明書,
甚至醫院函文也說L先生就診當天傷處有肉眼可見的輪胎痕跡,不太可能有假。
任律師此時決定誠實告知W先生繼續訴訟下去的風險,
建議W先生和對方洽談和解,爭取對方撤回告訴。
經過一番溝通以及法律分析後,W先生同意認罪,並盡力和L先生和解。
開庭當天,雙方和解成立。
W先生賠償L先生的損害,L先生當庭撤回告訴,並簽署撤回告訴狀。
W先生因此獲得公訴不受理判決,不用繳納罰金,不會留有刑案紀錄,
日後也不用再繼續和L先生打民事官司。
且賠償款部分,W先生的保險公司也表示會盡量理賠。
結局可以說是皆大歡喜。
因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,
所以和解、撤告後兩天,法院就作成公訴不受理的判決。
恭喜W先生!
(車禍案,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,判決日期:2024.4.26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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