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案:提出海外協議,全力防守,對造之訴再度遭全部駁回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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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先生和N小姐本為夫妻,
A先生家超有錢,N小姐家不怎麼有錢,
N小姐陪小孩出國念書,
A先生在國外買了房子、車子,都贈與並登記在N小姐名下。
後來因A先生在海外對N小姐施暴,N小姐報警,雙方鬧翻,在國內外互提訴訟。
N小姐在台灣的訴訟全部委託任律師處理,
A先生提出十餘件民事、刑事、家事訴訟,屢告屢敗之後,
終於同意由國外法院來決定雙方財產的分配,以及損害賠償事宜。
國外法院審理財產分配案件時,雙方的外國律師達成和解:
國外的房地一筆、車子一台歸N小姐,另一台車子歸A先生所有;
國內的房地本來就登記在A先生名下,仍歸A先生所有;
也約定關於雙方在台灣的資產及負債,A先生放棄對N小姐現在、過去、未來的所有財產及損害賠償請求。
孰料,A先生嗣後反悔,於海外和解後一年,又在台灣對N小姐提起損害賠償訴訟,
以各種理由要求N小姐賠償新台幣82萬多元。
N小姐仍委託任律師答辯。
A先生主張那份海外協議的範圍,只包括海外的財產,不包括國內的財產,
又主張海外協議沒有經過我國法院認可,所以沒有效力等等,
都遭熟悉本案經過的任律師一一駁斥。
任律師也提出誠信原則、權利濫用禁止原則,
表明A先生出爾反爾,並無理由,
請求法院駁回A先生的訴訟。
果然,本案第二次開庭時,法官就認為事證已明確,宣布辯論終結。
之後也判決A先生之訴全部駁回,訴訟費用由A先生負擔!
對方請求的82萬多元,N小姐一毛錢都不用賠。恭喜N小姐!
(損害賠償案,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,宣判日期:2024.4.12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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