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返還擔保金案之一:掌握細節、預先準備,跨海聲請返還擔保金獲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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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先生和N小姐為夫妻,兩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。
後因子女赴海外求學,故在海外置產定居。
A先生長期對N小姐施暴,即使回到台灣,仍持續恐嚇N小姐及小孩。
N小姐跨海委託任律師,向A先生請求損害賠償。
因為擔心A先生脫產,故一併聲請了假扣押,並因此提出35萬元供擔保。
任律師知道提存擔保金後,後續也需要聲請取回,
所以一開始幫N小姐提存擔保金時,就有請N小姐填寫海外授權書時,
一併授權任律師代辦取回擔保金的作業,這樣之後就不必再重新授權一次,
大幅減少了辦理海外授權、及文件跨海寄送的時間及費用。
任律師也選擇了最適當的時機,
幫N小姐寄發存證信函給A先生,催告其行使權利。
並且將回執妥善保存。
後來,如任律師所料,
A先生果然不願意讓N小姐取回擔保金,也拒絕出具取回擔保金的同意書,
但因為N小姐該有的文件都具備、該走的流程都已經走完,
法院仍然裁定准許N小姐取回全部的擔保金。
恭喜N小姐!
(聲請返還擔保金案,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,裁定日期:2023.7.12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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