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棄案:掌握事實,問出事實,為海外的委託人爭取到不起訴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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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先生和N小姐為夫妻,兩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。
後因小孩赴海外求學,全家從此定居海外。
A先生長期對N小姐施暴。
三人在海外時,國外法院就有核發保護令給N小姐及小孩,
A先生則自行回到台灣。
沒想到,後來因兩造互訟,A先生竟幫小孩訂機票,命小孩返台。
且小孩返台後,立刻以小孩之名義,對N小姐提告,
宣稱N小姐將小孩趕出在海外的住處,遺棄小孩云云。
N小姐委請任律師為她辯護。
偵查中無法對質,也無法交互詰問,該如何讓檢察官知道小孩在說謊呢?
實在令人傷透腦筋。
還好,任律師記性過人,
想起一年多前,小孩在別的案件中,曾經說他是自己要回台灣跟爸爸住的,
根本不是被媽媽趕出住處。
又想起半年多前,小孩在別的案件中,曾經自承他返台後的學費、生活費有爸爸供應,
不需要媽媽出資。
更重要的是,趁著小孩在別的案件出庭作證的機會,讓小孩在法庭上親口承認:
A先生曾有教唆他做不利於N小姐的行為,
讓法官、檢察官知道這個小孩的證詞可信度甚低。
後來,N小姐在本人未回台出庭的情況下,順利爭取到不起訴處分!
恭喜N小姐!
(遺棄案,台北地方檢察署,不起訴日期:2023.5.24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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