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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棄案:掌握事實,問出事實,為海外的委託人爭取到不起訴!

  • 遺棄案:掌握事實,問出事實,為海外的委託人爭取到不起訴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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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先生和N小姐為夫妻,兩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。

    後因小孩赴海外求學,全家從此定居海外。

     

    A先生長期對N小姐施暴。

    三人在海外時,國外法院就有核發保護令給N小姐及小孩,

    A先生則自行回到台灣。

     

    沒想到,後來因兩造互訟,A先生竟幫小孩訂機票,命小孩返台。

    且小孩返台後,立刻以小孩之名義,對N小姐提告,

    宣稱N小姐將小孩趕出在海外的住處,遺棄小孩云云。

    N小姐委請任律師為她辯護。

     

    偵查中無法對質,也無法交互詰問,該如何讓檢察官知道小孩在說謊呢?

    實在令人傷透腦筋。

     

    還好,任律師記性過人,

    想起一年多前,小孩在別的案件中,曾經說他是自己要回台灣跟爸爸住的,

    根本不是被媽媽趕出住處。

    又想起半年多前,小孩在別的案件中,曾經自承他返台後的學費、生活費有爸爸供應,

    不需要媽媽出資。

     

    更重要的是,趁著小孩在別的案件出庭作證的機會,讓小孩在法庭上親口承認:

    A先生曾有教唆他做不利於N小姐的行為,

    讓法官、檢察官知道這個小孩的證詞可信度甚低。

     

    後來,N小姐在本人未回台出庭的情況下,順利爭取到不起訴處分!

    恭喜N小姐!

     

    (遺棄案,台北地方檢察署,不起訴日期:2023.5.24.)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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