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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毆案:說之以理、動之以情,雙方還沒開過庭就達成和解,當事人獲得公訴不受理判決!

  • 互毆案:說之以理、動之以情,雙方還沒開過庭就達成和解,當事人獲得公訴不受理判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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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先生年僅19歲。
    某日因行車糾紛,和其他車輛的駕駛人產生口角,又演變成肢體衝突,
    兩人雙雙掛彩,互告對方傷害。
     
    因案件單純,檢察官偵查終結後,向法院聲請依照傷害罪簡易處刑。
    S先生的長輩擔心S先生年紀輕輕,就留下前科等不良紀錄,
    在多次試圖與對方聯繫未獲回應後,找上任孝祥律師,請求協助。
     
    任律師知道簡易處刑的案件,法院可以不開庭,直接判決,
    所以在接到案件後,立即寫書狀向法院表示希望和對方調解,請求給予時間,
    並且積極與對方聯繫。
     
    好不容易聯繫上對方後,任律師本來試圖說之以理,
    勸對方互相撤告,大事化小、小事化無,雙方都不要留下前科紀錄,
    結果對方態度強硬,不為所動,且說他一點都不在意什麼前科紀錄。
     
    任律師看此路不通,只好改成動之以情,
    說S先生還年輕,年輕氣盛、血氣方剛,是不是可以給年輕人一次機會?
    好說歹說,對方的態度終於有稍微軟化的跡象。
     
    任律師察覺對方態度稍為緩和後,想說機不可失,趕緊把對方約來事務所洽談和解。
    當然雙方當事人到任律師的事務所前,任律師也是戒慎恐懼,
    畢竟是互毆案件,很怕雙方當事人一言不合,又再度大打出手,所以在各方面的安排都小心翼翼,
    開會時特別安排在有厚實木桌的大會議室,
    一方面讓雙方當事人保持安全距離,一方面也避免玻璃桌可能被拍碎。
    再來更禁絕任何可能被拿來投擲的危險物品,
    馬克杯、茶壺、玻璃水壺這些通通都移除,現場只有寶特瓶裝的礦泉水、烏龍茶、紙杯,
    瓶裝水和烏龍茶還是開會前特別去超商買來的,冰冰涼涼,想說可以幫雙方降降火氣。
     
     
    雙方來任律師事務所洽談和解當天,
    S先生在陪同的長輩勸說下,先向對方表示歉意;
    對方也在陪同的朋友勸說下,向S先生表達歉意。
    結果雙方連法院都還沒去過,
    就已經在任律師的事務所內簽好和解協議書、撤回告訴狀,本案圓滿解決。
     
    又因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,
    雙方互相撤回告訴後,S先生後來也如願收到「公訴不受理」的判決,
    恭喜S先生!
     
    (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,判決日期:2020.9.29.)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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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*律師執業心得分享:
     有一位很有名的律師前輩曾說:
     「律師最好是像變色龍,能隨場合轉換。」
     執業愈久,愈覺得這句話所言甚是。
     堅守的原則,當然不會輕易動搖,
     但態度上:
     何時該硬,何時該軟,
     何時必須退一步海闊天空,何時退一步就會粉身碎骨,都必須自己拿捏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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