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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令案件之四:掌握事實及法律,有力答辯。對造之保護令抗告駁回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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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先生和N小姐為夫妻,兩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。
    後因子女赴海外求學,全家從此定居海外。
     
    A先生長期對N小姐施暴。
    三人在海外時,國外法院就有核發暫時保護令N小姐及小孩,其後又核發了通常保護令。
    A先生則因為被禁止返回海外住所,只好回到台灣。
     
    A先生不滿N小姐在海外報警,揚言報復N小姐,且反過來對N小姐聲請保護令。
    N小姐委託任律師代理答辯後,A先生的聲請已經被駁回,抗告也被駁回。
     
    A先生在聲請被駁回後,仍心有不甘,
    又以未成年子女K的名義,對N小姐聲請保護令,
    並帶著未成年子女K到法庭,做出對N小姐不利的陳述。
    N小姐委託任律師代理答辯後,A先生代理K提起的聲請亦已被駁回。
     
    不意外地,A先生在代理K提起的聲請被駁回後,馬上提出抗告。
    而且除了原審提出的資料外,還在抗告時,新增了一堆莫須有的指控。
    N小姐這邊仍委託任孝祥律師回應。
     
    任律師除了重申在原審的主張外,
    在法律部分,先引用法條,說明抗告程序原則上禁止提出新攻防方法。
    A先生在抗告審才提出新資料,依法都不用審酌。
     
    在事實部分,則提出有力的答辯,說明對方主張的事實都不可採。
    例如:
    對方說N小姐擅自變賣侵占K的車子,我方就回應說K未滿18歲不能開車,名下哪來的車子!
    對方說N小姐擅自扣留K的護照,我方就回應說本案經地檢署偵查後,已經兩度給予N小姐不起訴處分!
     
    在法律部分,任律師亦強調,A先生代理K聲請保護令時,K固然尚未成年。
    但在A先生代理K提起抗告時,K已滿18歲。
    依照2023年1月1日上路的新法,K已屬成年人,可獨立工作、租屋居住。
    且K與N小姐分住海內外,相隔甚遠,無受暴之事實,亦無受保護之必要性。
     
    果然,法院審酌兩造主張後,作出裁定:
    K的保護令聲請抗告駁回。抗告費用由K負擔。
    N小姐在保護令案第四度獲得勝利!
    恭喜N小姐!
     
    (保護令案件,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,裁定日期:2023.5.31.)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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