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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國家事訴訟:以一敵四,完全防守。當事人獲得最終勝利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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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先生和N小姐本為夫妻。

    A先生家超有錢,N小姐家不怎麼有錢。

    N小姐陪小孩出國念書,

    A先生在國外買了房子車子,都贈與給N小姐,也都登記在N小姐名下。

    後來因A先生在海外對N小姐施暴,N小姐報警,雙方鬧翻!

     

    雙方鬧翻後,A先生想把那些房子車子都要回來,

    先找了國外的律師,在那些房子車子上放了限制,禁止N小姐變賣!

    再來又找台灣的律師,提起一堆訴訟,

    甚至說N小姐侵占他國外的房子車子,提告侵占背信!

     

    A先生光是在台灣,就請了四個律師,把N小姐和N小姐的媽媽都告進去了!

    N小姐不管是刑事、民事、家事案件,全部都委託任孝祥律師協助!

     

    這是一段很崩潰的過程,

    最崩潰的時候,任律師根本就被對方的書狀們淹沒!

    回不完的書狀!回不完的問題!

     

    沒錯,A先生在台灣請了四位律師,三位對付N小姐,一位對付N小姐的媽媽。

    N小姐和N小姐的媽媽的案件,全部都是任孝祥律師一個人處理,一打四的概念!

     

    還好,很多當初覺得很艱辛的案件,後來都有了滿意的結果!

     

    A先生向家事庭聲請保護令      →駁回、

    A先生向家事庭聲請保護令被駁回後抗告→駁回、

    A先生代理小孩向家事庭聲請保護令  →駁回、

     

    A先生提民事訴訟,要求女方返還國外的房子車子及賠償→全部駁回、

    (訴訟標的金額:新台幣1500萬元)

    A先生提民事訴訟,要求女方媽媽返還不當得利    →全部駁回、

    (訴訟標的金額:約新台幣200萬元)

    A先生提刑事告訴,說女方侵占國外的房子車子,及背信→全部不起訴、

    A先生提刑事告訴,說女方侵占國外的房子車子,及背信→續偵後仍全部不起訴、

    A先生提刑事告訴,說女方妨害秘密、妨害電腦使用等 →不起訴、

    A先生提刑事告訴,說女方妨害自由等        →不起訴、

    A先生提刑事告訴,說女方非法扣留小孩的護照    →不起訴、

    A先生提刑事告訴,說女方非法扣留小孩的護照    →續偵後仍不起訴、

    N小姐提刑事告訴,說男方恐嚇           →A先生被起訴,後有罪確定。

     

    A先生在台灣屢戰屢敗之後,

    終於同意由國外法院來決定雙方財產的分配,以及損害賠償事宜。

     

    國外法院審理財產分配案件時,雙方的外國律師達成和解:

    國外的房地一筆、車子一台歸N小姐!

    另一台車子歸A先生!

     

    任律師這邊的當事人,也就是N小姐,大勝!

    恭喜N小姐!

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
     

    任律師小補充:

     

    很多人問我,妳都做什麼案件?

    答案是民事、刑事、家事都有!這個案件就是最好的例子!

     

    以這個案件為例,

    A先生千方百計地提告、對N小姐施壓,

    無非就是想逼迫N小姐跟他談和解,放棄國外的房子、車子!

    而他向家事庭聲請保護令、向地檢署提刑事告訴、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

    三種案件都告進去了!

     

    N小姐從頭到尾都委託任孝祥律師來處理案件,

    這樣做的優點,是律師對案情會很清楚!

    不管是到刑事庭、民事庭、家事庭、地檢署,

    遇到任何法官、檢察官想問別的案件的進度,

    律師通通都能馬上回答!

    也能適當地援引某件案件的資料,當作另一件案件的證據! : )

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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