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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9-24

| 2024.7.31.-刑事訴訟法大修,科技偵查法制化、增訂偵查中辯護人筆記權。

2024年7月31日,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增修條文。
本次修法幅度甚大,修法重點如下:
 
一、制定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,科技偵查法制化:
 
♦明定於調查犯罪或蒐證有必要時,得在24小時內或2日內,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辨識個人生物特徵的科技方法,追蹤被告、犯嫌、關連第三人的位置。
超過24小時或2日者,則須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。
(新增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)
 
♦明定經法院核發許可書後,得使用科技方法,調查被告、犯嫌、關聯第三人管領或使用的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、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,但應刪除無辜第三人的個資。(新增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2)
 
♦明定為調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,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、犯嫌、關聯第三人管領使用的空間與本案有關,經法院核發許可書後,得從該空間外,使用非實體侵入性的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内之人物監看及攝錄。
(新增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3)
 
♦明定對軍事上應秘密的處所,非得該管長官允許,不得實施調查;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,不得拒絕。
(新增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4)
 
♦明定前述採法官保留的科技偵查手段,法院許可書上應記載之事項;
且明定核發之法官發現不應繼續執行時,得撤銷許可書。
(新增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5)
 
♦明定前述採法官保留的科技偵查手段,在急迫時得逕行實施,再報請法官補發許可書;但法官不補發許可書時,應即停止實施。
(新增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6)
 
♦明定為執行刑事裁判,亦得依前述規定調查。
(新增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9)
 
♦明定受調查人及辯護人,不服前述法官之裁定時,得提出抗告或聲請撤銷變更。
但不得再聲明不服。
(新增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)
 
二、明定偵查中辯護人之筆記權:
 
♦明定偵查中辯護人,除在場及陳述意見外,亦得筆記;
並明定檢察官要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在場、筆記或陳述意見時,應記明於筆錄;
又若禁止辯護人在場,致無辯護人陪同時,應重新踐行刑訴法第95條之告知義務。
(增修刑事訴訟法第245條)
 
♦明定偵查中辯護人對於檢察官之限制或禁止不服時,得向法院提出抗告;
且法院不得以「已終結而無實益」為由駁回之。
(增修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1)
 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 
任律師小補充:
本次修法的幅度甚大,且非常重要。
 
一、
對檢調而言,這次修法終於制定了「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」,
將討論已久的GPS定位系統、M化車、熱顯像儀等「科技偵查手段」明文立法規範,
明定在哪些要件下可以採用上述偵查手段、民眾又有哪些救濟方式,
避免長久以來曖昧不明的狀態。
 
二、
對辯方而言,這次修法亦將偵查中辯護人的「筆記權」明文列入法條,
且明定檢察官對偵查中辯護人權限的限制禁止須附理由、辯護人亦得抗告,
強化辯方的訴訟防禦權。
整體而言是值得肯定的修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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