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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9-24
法規新訊 | 2023.8.16.-性別平等工作法大修,加重雇主的預防及處理責任,及加重權勢性騷擾之責任。
2023年8月16日,性別平等工作法大修,部分條文於公布日施行,
其餘條文亦已於2024年3月8日開始施行。
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一、法條更名,及明確界定本法的適用範圍:
♦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更名為「性別平等工作法」,
部分條文文字配合修正。
部分條文文字配合修正。
♦明確劃分本法的適用範圍:
明定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事件,依本法處理;校園性騷擾事件,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處理。(第1條)
♦明定「持續性性騷擾」的處理:
明定非工作時間,遭同事或客戶「持續性性騷擾」,亦依照本法處理。(第12條第3項)
二、加重雇主之責任:
♦加重雇主的預防責任:
增定員工10人以上的雇主,就須訂定並公開揭示「申訴管道」。
(第13條第1項)
♦加重雇主的處理責任:
明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事件時,應採取法定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包括:
協助被害人提起申訴、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。被害人及行為人屬不同單位,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,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。
違反者,得罰鍰2~100萬。(第13條第2項、第38條之1)
♦明定雇主得對被申訴人採取的處置:
明定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,且情形重大時,雇主得在調查期間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。
明定性騷擾成立且情節重大時,雇主得在知悉調查結果30日內,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。(第13條之1)
明定性騷擾成立且情節重大時,雇主得在知悉調查結果30日內,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。(第13條之1)
♦課予雇主連帶賠償責任:
明定在性騷擾事件發生時,雇主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再對行為人內部求償。
但雇主已遵守本法各種規定,盡力防止事情發生者,得免責。(第27條第1~3項)
三、對權勢性騷擾者之處理:
♦調查期間之職務調整/留職停薪:
明定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,且情形重大時,雇主得在調查期間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。
明定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,且情形重大時,雇主得在調查期間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。
(第13條之1)
♦加重權勢性騷擾之民事責任:
明定法院得酌定損害額1~3倍懲罰性賠償金;
若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,得酌定3~5倍。
(第27條第5、6項)
明定法院得酌定損害額1~3倍懲罰性賠償金;
若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,得酌定3~5倍。
(第27條第5、6項)
四、申訴流程,及對申訴人之保護:
♦明定申訴流程:
明定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,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。
而在一般情形,若不服雇主之調查或懲戒結果時,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。
(第32條之1)
明定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,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。
而在一般情形,若不服雇主之調查或懲戒結果時,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。
(第32條之1)
♦延長申訴期限:
申訴期限區分情形,延長為2~7年。
(第32條之2)
申訴期限區分情形,延長為2~7年。
(第32條之2)
♦特殊情形之職務調整:
明定性騷擾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,申訴人得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日內,雇主不得拒絕。
明定性騷擾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,申訴人得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日內,雇主不得拒絕。
(第32條之2)
♦強化申訴人之隱私保護:
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,申訴人資訊應保密之規定,於本法亦有適用。
(第38條之4)
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,申訴人資訊應保密之規定,於本法亦有適用。
(第38條之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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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律師小補充:
本次修法是在「Me Too風潮」下帶動的修法,非常重要。
一、
須特別提醒的是,依現行法律及實務見解,所謂性騷擾,並不以身體接觸為限,
性別歧視的言語、黃色笑話均可能構成性騷擾。
二、
雇主責任愈來愈重,倘被認為未盡到性騷擾預防或適當處理之法定義務,
有可能被主管機關開罰100萬元,且有可能要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三、
對於雇主而言,當務之急,是辦理性別平等之教育訓練。
這不只可以大幅降低性騷擾事件的發生機率;
且倘若事件不幸發生,亦有機會作為雇主的免責理由。
任孝祥律師擔任民間司改會第一屆的性平委員(2020~2022年),
有處理性平事件的實務經驗,
且密切關注性平三法的修法動態,隨時掌握新法資訊。
若企業主們想要辦理性別平等的教育訓練,歡迎找我們擔任講師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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