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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9-11
| 2023.12.06.-家庭暴力防治法大修,家庭暴力及性暴力的防治更完備。
2023年12月06日家庭暴力防治法大幅修正,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♦擴大本法之保護範圍。
參照民法第969條規定,修正本法「家庭成員有關姻親」之範圍,
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,均受保護。(第3條)
又增訂「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」之準用規定,
使未同居之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,亦得聲請特定幾款之保護令。(第63-1條)
參照民法第969條規定,修正本法「家庭成員有關姻親」之範圍,
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,均受保護。(第3條)
又增訂「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」之準用規定,
使未同居之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,亦得聲請特定幾款之保護令。(第63-1條)
♦修正增訂本法各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」,
除主管機關外,並增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及明定各機關應負責的業務。(第4條)
除主管機關外,並增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及明定各機關應負責的業務。(第4條)
♦明定中央應設置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」,並明定基金之來源。(第6條)
♦修正增訂保護令的內容。
擴大保護範圍至「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或其家庭成員」,得命遠離其住居所等場所,
或核發其他必要命令。
擴大限制範圍,除得限制相對人,亦得限制相對人之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其子女之戶籍、學籍、所得來源等資訊。
增訂性影像規定,禁止相對人未經同意散布被害人性影像,並得命交付被害人、刪除,以及向網路平台申請刪除。
增訂酌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、會面交往、或禁止會面時,應考慮子女最佳利益。
增訂「加害人處遇計畫」的種類,並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。(第14條)
擴大保護範圍至「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或其家庭成員」,得命遠離其住居所等場所,
或核發其他必要命令。
擴大限制範圍,除得限制相對人,亦得限制相對人之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其子女之戶籍、學籍、所得來源等資訊。
增訂性影像規定,禁止相對人未經同意散布被害人性影像,並得命交付被害人、刪除,以及向網路平台申請刪除。
增訂酌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、會面交往、或禁止會面時,應考慮子女最佳利益。
增訂「加害人處遇計畫」的種類,並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。(第14條)
♦修正保護令的期限。
將通常保護令的期限修正為兩年以下;得聲請變更或延長,延長每次兩年以下。
並明定當事人聲請變更或延長後,法院裁定前,原保護令暫不失效,避免保護空窗期。
(第15條)
將通常保護令的期限修正為兩年以下;得聲請變更或延長,延長每次兩年以下。
並明定當事人聲請變更或延長後,法院裁定前,原保護令暫不失效,避免保護空窗期。
(第15條)
♦增訂違反保護令時,得聲押/羈押的情形。
舊法在被告違反「禁止施暴」這款,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時,才得聲押/羈押。
新法在被告違反「禁止跟蹤騷擾」、「遠離特定場所」這兩款,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時,亦得聲押/羈押。(第32條)
舊法在被告違反「禁止施暴」這款,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時,才得聲押/羈押。
新法在被告違反「禁止跟蹤騷擾」、「遠離特定場所」這兩款,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時,亦得聲押/羈押。(第32條)
♦增訂未成年時遭受家暴或性侵害之被害人,在法定情形下,
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行為人及其直系血親,禁止查閱其戶籍資料。(第58-2條)
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行為人及其直系血親,禁止查閱其戶籍資料。(第58-2條)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任律師小補充:
一、
本次修法幅度甚大,且規定相當細膩。
在對象部分,新法的保護對象擴及同性婚姻當事人、目睹家庭暴力的兒少或其家庭成員、未同居的親密關係被害人。
在時間部分,新法注意到被害人聲請延長保護令時可能有的空窗期,避免漏洞。
在手段部分,新法更從源頭來避免家庭暴力的發生,例如得禁止相對人的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的戶籍、學籍、所得來源等資料;而在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,對加害人的處遇計畫也更加完整,應能更有效地預防家庭暴力事件再發生。
任律師個人非常肯定這次的修法。
二、
任律師有處理保護令案的豐富經驗,無論在保護令的聲請或答辯上,
均曾多次協助當事人達到理想的結果。
若遇到類似案件,歡迎委託任律師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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