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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9-11

| 2023.11.29.-民事訴訟法大修,修正訴訟標的價額、裁判費之規定,及明定民事書狀格式。

2023年11月29日民事訴訟法大幅修正,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 
一、在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方面:
♦新增程序保障之規定:
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經當事人抗告,抗告法院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。又抗告時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應一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核定裁定確定時,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。(第77條之1第4、5項)
 
♦明定起訴後之孳息等等不併算: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
(第77條之2第2項)
 
 
二、在裁判費徵收方面:
♦明定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裁判費徵收:
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裁判費徵收,準用再審之裁判費徵收規定。(第77條之17第3項)
 
♦明定避免重複徵收裁判費:
抗告及再抗告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,但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抗告或再抗告者免徵。(第77條之18後段)
 
♦增訂聲請及聲明異議應繳納裁判費之情形:
聲請及聲明,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,原則上不另徵收裁判費。
但新法增訂了多種應繳納裁判費之情形,包括聲請法官迴避、對書記官或司法事務官之裁定聲明異議、假扣押、假處分後聲請命限期起訴、聲請定暫時狀態或撤銷該處分等。但聲請迴避有理由、異議有理由時,得聲請退還裁判費。
(第77條之19)
 
♦公益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暫免裁判費:
公益法人依第44條之3規定提起不作為訴訟,暫免裁判費。
一審法院於判決確定後,向敗訴方徵收之;但若公益法人方敗訴,仍免徵裁判費。
(第77條之22第2、3項)
 
 
三、在書狀格式方面:
♦明定書狀應統一格式:
當事人書狀之格式、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,由司法院定之。未依該規則為之者,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。(第116條第4項)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 
任律師小補充:
 
♦本次修法主要是修正訴訟標的價額計算、裁判費計算的諸多規定。
其中最重要的修法,是增訂了許多聲請及聲明異議應繳納裁判費的情形。
所以民眾在進行相關的聲請或聲明異議前,需要將裁判費納入考量了。
 
♦本次修法的另一大重點,是明定當事人的書狀,應依照司法院規定的格式、記載方法。
違反本條條文的效力很強,法院得直接拒收那份書狀喔。
所以誠心建議,如果您本身不是法律的專業人士,
遇到訴訟時,還是找律師幫您撰寫書狀,或代為處理案件吧!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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