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先生為T女士的女婿,T女士為A先生的岳母。
A先生和妻子N小姐在婚姻過程中,
為了感謝妻子幫忙照顧小孩的辛勞,遂同意幫岳母T女士支付房租;
也曾經在過年過節時,主動給予岳母T女士數十萬元的紅包。
孰料,
A先生和妻子N小姐因家暴等案,婚姻破裂,鬧上法院後,
A先生竟遷怒岳母T女士,想把以前給她的錢全部要回來,
並宣稱以前代付房租是「無因管理」或「不當得利」,給付紅包是「借款」,
均要求返還。
另外宣稱曾請T女士幫他保管金條二條,也要求返還。
T女士不諳法律,收到法院通知後驚慌失措,遂請求任律師協助。
任律師接到案件後,即展開地毯式的縝密防守。
匯款部分,
一方面主張對造未盡到原告的舉證責任;
一方面也提出對造的對話紀錄,證明那些款項是對方主動「贈與」的紅包。
租金部分,
一方面主張對造才是系爭房子的承租人,付房租天經地義;
一方面也提出對造的對話紀錄等等,證明是對造自己決定如何使用房子,
不是「為被告管理事務」,不是「無因管理」。
金條部分,
一方面挑出對造說法前後不一的地方,加以質疑;
一方面也提出證據,說明對造傳喚的兩位證人,證詞都不可以信賴。
最後,法院採信了我方的答辯。
對造的三大主張全部被駁回,訴訟費用也全部由對造負擔。
T女士大獲全勝。恭喜T女士!
(不當得利案,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,宣判日期:2022.11.22.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