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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令案件之二:掌握事證,詳細比對,對造之保護令聲請駁回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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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先生和N小姐為夫妻,兩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。
後因子女赴海外求學,全家從此定居海外。
A先生長期對N小姐施暴。
三人在海外時,國外法院就有核發暫時保護令N小姐及小孩,其後又核發了通常保護令。
A先生則因為被禁止返回海外住所,只好回到台灣。
A先生不滿N小姐在海外報警,揚言報復N小姐,且反過來對N小姐聲請保護令。
N小姐委託任律師幫忙答辯後,A先生的聲請已經被駁回。
沒想到,A先生仍心有不甘,
又以未成年子女K的名義,對N小姐聲請保護令,
並帶未成年子女K到法庭,做出對N小姐不利的陳述。
所幸,任律師掌握了各項事證,並有條理地整理提供給法院,向法院說明:
N小姐從未對未成年子女K施暴。
K是受到A先生的指示,才會做出不實陳述。
K的陳述前後矛盾,例如一下說N小姐拿水潑到他床上,一下又說潑到他臉上,不可採信。
法院詳細審理後,終於作出裁定:
K的保護令聲請駁回。聲請費用由K負擔。
恭喜N小姐!
(保護令案件,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,裁定日期:2022.4.11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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