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案:強而有力的程序抗辯,對造之訴全部駁回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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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先生和N小姐為夫妻,兩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。
後因子女赴海外求學,全家從此定居海外。
A先生長期對N小姐施暴,
國外法院因此緊急核發暫時保護令N小姐及小孩,其後又核發了通常保護令。
A先生則因為被禁止返回海外住所,只好回到台灣。
A先生不滿N小姐在海外報警,揚言報復N小姐,
且反過來稱N小姐在海外外遇、侵占車子不還,
對N小姐起訴,求償新台幣500多萬元;
開庭前一周,又追加到新台幣1500多萬元;
甚至在開庭當天,又變更訴訟,仍請求新台幣1500多萬元。
任律師受N小姐委託,就本案進行答辯,
一開始就決定採用很少用的程序抗辯,主張我國法院對本案沒有國際審判權。
任律師詳細研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,以及涉及國際審判權爭議的涉外民事判決後,
詳細列出各項事實及證據,說明本案應由國外的法院審判,方屬妥適。
任律師的抗辯成功說服了法院。
第一次開庭時,法院就裁示,本案在國際審判權方面尚有重大疑義,
請兩造先就國際審判權的部分,互相交換書狀。
而法院看完雙方書狀後,就迅速做出裁定:
A先生之訴,及擴張、追加、變更之訴全部駁回,訴訟費用由A先生負擔。
N小姐大獲全勝。恭喜N小姐!
(損害賠償案,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,裁定日期:2022.5.11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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