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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毆案:說之以理、動之以情,雙方還沒開庭就和解,當事人獲得公訴不受理判決!

  • 互毆案:說之以理、動之以情,雙方還沒開庭就和解,當事人獲得公訴不受理判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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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先生年僅19歲,

    某日因行車糾紛,和其他車輛的駕駛人產生口角,口角又演變成肢體衝突,

    兩人雙雙掛彩,互告對方傷害。

     

    因案件單純,檢察官偵查終結後,向法院聲請依照傷害罪簡易處刑。

    S先生的長輩擔心S先生年紀輕輕,就留下前科紀錄,

    在多次與對方聯繫未獲回應後,找上任孝祥律師,請求協助。

     

    任律師知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的案件,法院可以不開庭,直接判決,

    所以在接到案件後,立即寫書狀向法院表示希望和對方調解,請求給予時間,

    並積極與對方聯繫。

     

    好不容易聯繫上對方後,任律師本來試圖說之以理,

    勸對方互相撤告,大事化小、小事化無,雙方都不要留下前科紀錄。

    沒想到,對方態度強硬,不為所動,且說他一點都不在意什麼前科紀錄。

     

    任律師看此路不通,立刻改成動之以情,

    說S先生還年輕,年輕氣盛、血氣方剛,是不是可以給年輕人一次機會?

    對方的態度終於有軟化跡象。

     

    任律師察覺對方的態度稍為緩和後,見機不可失,

    趕緊把對方約來事務所洽談和解。

     

    當然雙方到任律師的事務所前,任律師也是戒慎恐懼,

    畢竟是互毆案,很怕雙方一言不合,再度大打出手,所以在各方面的安排都小心翼翼。

     

    開會時特別安排在有厚實木桌的大會議室,

    一方面讓雙方當事人保持安全距離,一方面也避免玻璃桌不小心被拍碎。

     

    再來更禁絕任何可能被拿來投擲的危險物品,

    馬克杯、茶壺、玻璃水壺通通移除,現場只留下寶特瓶裝的礦泉水、烏龍茶,及紙杯。

    瓶裝水和烏龍茶還是開會前特別去超商買的,冰涼降火。

     

    雙方來任律師事務所洽談和解當天,

    S先生在陪同的長輩勸說下,先向對方表示歉意;

    對方也在陪同的朋友勸說下,向S先生表達歉意。

     

    結果,雙方連法院都還沒去過,

    就已經在任律師的事務所內簽好和解協議書、撤回告訴狀,本案圓滿解決。

     

    又因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,

    雙方互相撤回告訴後,S先生也如願收到「公訴不受理」的判決,

    恭喜S先生!

     

    (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,判決日期:2020.9.29.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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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*律師執業心得分享:

     有一位很有名的律師前輩曾說:「律師最好是像變色龍,能隨場合轉換。」

     執業愈久,愈覺得這句話所言甚是。

     堅守的原則,當然不會輕易動搖,

     但態度上,

     何時該硬,何時該軟,

     何時退一步海闊天空,何時退一步就會粉身碎骨,都必須自己拿捏清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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